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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解答:

著作權法第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那麼,誰是著作人呢?依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所以,原則上,著作權是屬於實際從事著作創作活動的人。當然,著作權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人這樣的原則也有例外,就是在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及接受他人出資聘請所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規定這二種情形,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誰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問題: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

解答:

司法實務認為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抄襲」時,必須要符合二個要件,一是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實質相似」。在這兩種要件符合的情形下,將構成「抄襲」。
問題:
「觀念」的抄襲也違法嗎?

解答: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因此,在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或概念的原則下,單純只有新的創意或觀念,沒有辦法直接主張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將自己的創意或觀念透過創作轉化成為客觀、具體的作品,才能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是以,單純的「觀念」抄襲,並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問題:
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解答:

侵權行為人可能會面臨到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
法律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避免他人任意侵害著作權,因此,賦予著作權人對於侵害著作權的狀況,得依法加以排除,並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侵害他人著作權除須擔負民事責任之外, 若是屬於故意侵害的情形,也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而須承擔刑事責任。特別是,我國著作權侵害的訴訟,主要仍以刑事訴訟為主,著作權人往往藉刑事訴訟的程序「以刑逼民」,使侵權人因恐受刑事追訴而需坐牢或留下前科,以非常不利的條件與權利人達成和解。
對此,考量到當前著作權法除了少數重製物為光碟的情形,採取非告訴乃論之外,其他侵害著作權的犯罪,都採取告訴乃論的制度,若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且具有故意的情形,行為人應儘可能在犯罪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判決前,與權利人達成和解,由權利人撤回告訴,進而免於承受刑事責任。
問題:
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

解答:

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在圖書館內的影印,只要沒有超過特定著作的三分之一,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圖書館內影印的依據可能有二,一是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二是第51條規定。在第48條第1款的情形,就單本的期刊或是研討會的論文集,僅限於其中的一篇,若是影印第二篇的情形,就顯然超出第48條第1款的合理使用範圍,更不用說是影印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的三分之一。也因此,我們並不能說「影印不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來觀察,我們會將基於同一目的而分次完成的行為,當作是「一個行為」,也因此,即便是分多次來進行整本書的影印工作,在法律上也會用影印整本書的行為,來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據此,分次的影印行為未必能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責任。
問題:

圖書館提供自助影印機讓學生影印,有什麼法律風險嗎?

解答:

我國著作權法除了第48條有關圖書館的合理使用規定外,還有第51條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可以讓使用者主張,因此,圖書館的使用者利用圖書館所提供的自助影印機進行館藏著作的影印時,若符合本條規定的「在合理範圍內」、「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另外兩項要件時,即可依據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進而,圖書館亦無從成立使用者侵害「重製權」的幫助犯或須負其他責任。
然而,從尊重著作權及降低圖書館經營風險的角度出發,圖書館應設置適當的警語,告知使用者尊重著作權及相關合理使用規定的限制,避免使用者誤蹈法網。

問題:

電算中心該不該禁止學生使用P2P軟體?

解答:
學校其實並沒有必要全面禁止P2P 軟體的使用,以避免造成新興技術在研究、發展上的困難。畢竟有很多新興的技術,都是在學術網路開放的環境下研發出來後,再開放為商業使用。然而,對於部分在宣傳或是實際使用時,確實有大量下載、分享未經合法授權著作的P2P 軟體而言,因為學生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性很高,且佔用學術網路資源,學校不妨進行相關宣導,請學生勿使用該等P2P 軟體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錄音、視聽或電腦程式著作,甚至在技術上採取限制該等P2P 軟體傳輸頻寬或是單位時間內傳輸檔案大小的限制等措施,避免可能的訴訟問題。
問題:

電算中心的電腦被發現安裝有盜版軟體,學校是否須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又應該如何預防?

解答:

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侵害的責任,是由「行為人」負侵權責任,若未參與著作權侵害的行為,則無須負侵權責任。因此,當學校的電算中心的電腦,被發現安裝有盜版軟體時,學校是否有責任,必須依據具體個案的事實來決定。
舉例來說,若盜版軟體屬於系統操作程式,因學校有責任為電腦安裝合法授權的系統操作程式,此時學校並不會因為實際從事安裝行為的是校外廠商或是校內實際從事安裝的人員,就可以完全免除著作權侵害的責任,當然,這時候若是由校外廠商安裝或校內電算中心人員從事安裝的行為,因為也參與「重製」電腦程式著作的行為,也可能會有侵權的責任。
但若盜版軟體只是非必要的遊戲軟體、特殊應用程式,而且是屬於開放予學生或他人使用的電腦,此時因實際從事安裝行為的人可能無從確認,但因學校無須利用該盜版軟體提供行政、教學或其他用途,也難以有積極理由認定學校有參與其中,因此,學校可能不需須侵權的責任;但若電算中心的人員,雖未自行安裝盜版軟體,卻提供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光碟供學生安裝,也可能構成幫助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當學校電算中心的電腦發現有安裝盜版軟體時,學校電算中心因為是屬於支援教學的功能,不像一般公司行號,須負著作權法第87 條第5 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的責任,但仍然可能因為參與重製(安裝)未經合法授權的電腦程式的行為,而負擔相關的侵權責任。

問題:

學校舉辦校園攝影比賽,並與廠商合作將比賽得獎同學的作品製作成校園商品販售,著作權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解答:

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的著作權或授權,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的條件,才能避免爭議。若主辦單位漏未約定時,則只能尋求「當事人真意」作為授權的依據。若是活動辦法沒有特別約定,學校及主辦單位當然不可另授權第三人利用,改製為校園商品以供販售。

問題:
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解答:

該名學生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有關防盜拷措施保護的規定。也因此,學校宜禁止學生從事此類資訊或軟體的散布。設若是學校教授或學生為研究之目的,則宜本於善意且在遵守法令的條件下進行,以符合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有關例外規定的適用,避免相關法律責任的發生。

問題:

幾位社團同學在社團辦公室觀賞DVD,也需要取得「公播版」嗎?

解答: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團辦公室雖然有一定程度的封閉性,但由於同一社團的成員可以自由進出,甚至非社團的成員,亦可能拜訪或進入,屬於「公眾得進出的場所」,無法被解釋成為「家庭」的範疇,是以,建議社團成員仍然需要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方能進行播放。

問題: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解答: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問題:
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的文章、圖片、照片、影片等,可否轉寄給其他人分享?
解答:
轉寄的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雖然有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間,但仍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建議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提供內容的轉寄服務,這樣不但可以節省網路的頻寬資源,也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問題:
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能否享有著作權?
解答:
著作權法在第13條規定「推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發行日期等。該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條文中所稱的「別名」,可以包括帳號、暱稱、筆名等。因此,即使不用真名,但在著作原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若是以通常方法表示其眾所周知的別名者,即可依本條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而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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